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陈甜甜
6月12日,广西柳州一老人下公交被车门夹住拖行一事引发关注。据新京报报道,老人倒地后受伤送医,经救治无效身亡。该事件当中法律责任如何划分?6月13日,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王文广向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表示,涉事公交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事公交司机或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监控视频截图
车内监控视频显示,一名老年女性乘客下公交车时,双脚刚踩到地面,还未来得及将手中小推车搬下去,公交车门关闭,老人右臂和小推车被车门夹住。随后车辆启动,老人被短暂拖行后倒下,从视频中消失,小推车被留在车上。
据九派新闻报道,有网传信息称,老人倒地后手脚遭车后轮碾轧,导致严重受伤。另据新京报报道,记者从柳州官方渠道获悉,老人倒地后受伤送医,经救治无效身亡。
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发生意外,如何划分法律责任?6月13日下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王文广称,乘客和公交公司之间属于乘务合同纠纷,该名老年乘客在乘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司机的行为也是在职务期间,那么公交公司应该承担民事方面的赔偿,涉事公交司机或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王文广律师称,过失致人死亡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对于公交司机来讲,司机在驾驶位如果能够看到,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看到,那么他肯定是一个过失行为,过失行为又导致这么严重的一个后果,可能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此案中,司机若尽到注意义务,等老人完全下车之后再启动,可能这个事就不会发生。”
王文广律师称,过失致人死亡的量刑标准还受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情节的影响。比如通过公交公司的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公交司机取得乘客家属的谅解,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此外,王文广律师提醒,公交司机有义务确保乘客的生命安全,在看到有老年人下车的时候,应该多观察一下是否乘客完全下车,多些注意义务,可能就少一些这种悲剧的发生。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游晓鹏